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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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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可黏哪,自己引的文不會看的老症頭始終沒改善

建築物的施工圖當然可以改,問題是有應有的改法和程序

第 39 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
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
圖,一次報驗。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舊 2020-07-16, 10:03 AM #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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