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00那場訴訟經驗,
訴訟結果有幾種可能性,主要差異在於計票時間點跟是否對郵寄選票采取更嚴苛標準.
是否采取更嚴苛標準進行驗票必須從技術可行性分析成本及效益.
1. 裁定宣佈某日某時之前收到的才是有效票,可計入大選結果. (反之則必須扣除)
2. 裁定郵寄選票必須接受更嚴苛的檢驗標准,才能計為有效票. (廢票會大量增加)
3. 裁定郵寄選票因爲弊端太多或無法再驗證,故皆爲無效選票. (民主黨肯定翻臉)
4. 裁定全面驗票任何選票都將以最嚴苛的標準進行鑒定才有效. (看能拖到啥時候)
5. 裁定全面驗票耗費大量資源又沒有明顯效益所以要終止驗票. (沒時間只能這樣)
6. 裁定單獨對郵寄選票或問題選票進行重新驗票才能計入結果. (要看是否能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