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臺北市法規條文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哪裡說到樓梯消失跟數量不符是可以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abcpanadol的判斷就是拿自創的法條在挺遠雄而已,問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