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450707
1..............,依建築法第30、32條規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可知,
申請建造執照所檢附經審查核定的工程圖樣,皆為建築具體規劃及施工之依據,非僅以結構平面圖為限。且結構平面圖所表達的內容,限於建築的結構體部分,以及地下結構體,而建築平面圖則係用來描述建築內容的空間樣貌,包括空間布局及隔間配置等,二者都是建築物在建造施工時所應依憑之圖樣,因此,在判斷是否按圖施工,或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是否相符,不能只是擇一觀察。
3....................系爭工程經都發局於104年5月14日現場勘驗,發現有影城、巨蛋、地下室、旅館、辦公及商場等計79處樓梯、電梯及電扶梯位置改變;樓地板型式變更、挑空取消、樓地板新增或取消開口、開口型式或位置變更、新增圓形樓梯孔;取消及新增樓梯、增設電扶梯及電梯、樓版改成電扶梯開口;車行斜坡道型式改變、樓版外推、樓梯間變更;帷幕牆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等節,涉及變更樓地板開口位置,
均屬主要構造變更,而有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工程圖樣不符之情形,則都發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命系爭工程,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之決定,洵然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