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將軍自己腦補"使照不發,一切解決。""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之前應該要熟悉一下這個世界的法律吧,不要老是拿你那個異世界的東西硬套到這個世界上啊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84249
實際資料都找給你看了
(一)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
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
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
、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之要求。
(三)
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
,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
自應予撤銷。
大將軍也只能腦補別人在腦補,實際上一點資料也拿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