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
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6 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100-03-10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本草案共分五章、七十一條,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確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之基準,並規範權利、義務及管理基本原則。(草案第1條)
(二)對公務人員定義作明確之規定,並將公務人員區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三類。(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三)合理規定公務人員權利及身分保障,使其權益於執行職務時得有相當之保障。(草案第10條至第24條)
(四)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各種義務及禁止行為事項,並確定公務人員義務範圍,使其執行職務知所遵循。(草案第25條至第46條)
(五)建立人事管理基準,對於各類公務人員所應共同適用之基本事項,如考試、任用、陞遷、俸給、
獎金、福利、考績、退休、撫卹、保險、保障與培訓等基本原則,均予明確規定。(草案第47條至第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