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5 風評:這是不是「吳佩蓉條款」?
做為吹哨者,儘管不後悔,卻感到羞恥,認為自己的揭發是「不正義」的,如果四年前她沒有把錄音交給媒體,待在促轉會她會更好嗎?
張天欽會更權勢滔天嗎?
她的矛盾外人難以深究,但可以確定的,她是「吹哨者」,某種程度當然也是「洩密者」,
她即使不請辭走人,機關還是可以洩密處置她。
《公務員服務法》倒先三讀修正,將「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修改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
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並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同意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條文看似差別不大,但卻引起基層公務員疑慮,特別在銓敘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後,
更讓人懷疑蔡政府是不是把限縮言論自由的手,直接且迅猛地伸進公務員系統?
銓敘部雖然澄清修法是刪除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相關談話應經長官許可的規訂,並重行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言須經機關同意的範圍,
但公告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並未明確界定「職務言論」的範圍,但凡損及機關信譽、
對機造成不利影響等,皆列入依情節輕重懲處或移送懲戒;
而《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意旨卻又聲言,未經同意的言論,「對於政府機關(構)形象、聲譽未造成負面影響,
或係主動積極為政府機關(構)政策進行澄清、辯護者,均不生違反本項規定之疑慮。」
這不是擺明異議者罰,為機關擦脂抺粉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