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
言論自由,謹守
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
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
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
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