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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本國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則。
還有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後沒繼續做的話,要判什麼罪?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從這條文中體現出採用從舊從輕原則。
舊 2022-08-24, 11:3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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