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1 公務員可為公投宣講? 審計部:缺乏明文規範、一致標準
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去年12月18日舉行的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案,
依法於同年11月13日至12月11日舉辦5場意見發表會,期間有媒體報導指出,政府機關及官員透過宣講、刊登廣告等方式,
為重啟核四公投案辯護,質疑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引發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行政不中立,或以公帑阻擋民意等爭議及疑慮。
銓敘部110年12月20日的部法二字第1105408650 號函說明指出,準用、適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人員,
若非基於執行職務所需,不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投案。
但審計部認為,「非基於執行職務所需」的認定,目前法規尚無明文規範,
導致各機關人員透過宣講或****辦理公民投票辯護,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仍無一致標準,
審計部已經函請銓敘部研議增修法令規範的可行性,或統一函釋公務人員參加公投宣導活動的方式與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