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10
引用: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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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要的話,大可直接在立法院先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讓這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年滿二十三歲就可參選。
再推出幾個二十三歲的候選人出來。
現在推修憲就只是假議題。
不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下次縣市長還是要三十歲才能出來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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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現行憲法就有明文規定可以用法律來別有規定,
所以直接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可以降到十八歲,
何必大費周章搞修憲。
最後覺得十八歲已經夠成熟,有足夠的閱歷,
那怎麼不連憲法第 45 條,總統、副總統的年齡一起改成十八歲?
引用:
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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