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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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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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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FL
謝謝兩位,那就是無用的東西了
合約裡有寫退租時需恢復原狀
未清除者房東有權處份掉室內物品
並要求恢復原狀產生之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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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留物該走的程序千萬要注意,如果還在合約期間,那更要小心
參考一下這篇:
https://54aming.com/articles/309904
引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對於遺留物處理有明確的規範,若房客在退房後有遺留物,房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或以通訊軟體通知,截圖為證)要求房客在約定期限內取回遺留物,房客在期限內置之不理的話,就視為拋棄物品所有權,房東可從押金扣除遺留物處理費用,若押金不足以支付,還可請求房客補貼剩餘金額。房東若有按照此條例處理房客的遺留物,就不用擔心會與房客產生法律糾紛,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房客退租後,才能利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遺留物。
房客若在租賃期間消失,沒繳清租金、留下一堆東西,又找不到人通知的情況下,房東就要對房間內的物品行使「留置權」。根據《民法》第445條第一項規定,房東得就租賃契約所產生之債權,對房客留在房間內的物品進行變現以賠償積欠的租金,但變賣金額扣除所欠債務後,剩餘現金必須歸還房客。
在變賣物品之前,得根據《民法》第936條第一項規定,先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房客來清償所欠債務,若房客沒在期限內清償債務,那房東才能行使留置權,對房客遺留下來的物品進行處置。通知方式可以寄發簡訊或使用通訊軟體,只要能留下憑證證明有通知房客處理債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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