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轉貼6/19新聞》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照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佳彥在專題報告中,指出目前
利用假門號驗證冒名申辦的亂象,要求金管會應該責令電支業者全面提升申辦嚴謹度,並且應該限制僅本人名下門號進行驗證等程序,降低冒名申辦的亂象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洪佳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姜長志則
痛批個資洩露的亂象,要求內政部應該負起責任,強力督導大型電商定期提報個資與資安計畫,否則就加以裁處裁罰。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驚爆今年1到3月,大陸來台觀光客僅有2萬9000人,但國內5大電信業者提供的大陸人士來台漫遊門號,竟然高達100萬5000支
,顯然有超過97萬支是不正常用途,懷疑被賣到大陸,懷疑回流成詐騙集團工具,她曾向主管機關NCC反映嚴重性,卻得到「無法可管」的回應,讓她非常無奈。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鄭子薇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業沒有資本額門檻,沒有任何開業資格限制,現在已經膨脹到超過一萬多家,平台業者每天可以產生超過數十萬個虛擬帳號,進行代收代付,因為開業簡單,檢方早已查獲多家詐騙集團自己開設的平台公司,但金管會和數位部始終毫無作為,根本是縱容犯罪。鄭子薇表示,目前交易規模20億元以下劃歸數位部管理,但
數位部長唐鳳竟公開說數位部只負責「發展」,不負責「監理」,導致當前整個亂象愈演愈烈。
台北地檢署
檢察官蕭永昌援引《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明文指出職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指導及監督」打臉唐鳳,批評唐真的知道自己的工作職掌嗎?鄭、蕭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承攬超過百億以上的代收代付和資金流動,未來甚至兼具存匯功能,當務之急,應該立即改為特許行業。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76-260402?chdtv
# 海關法規多半屬於《行政法》
假設華安被秋香報關行或黑心人冒名報關,則華安可以在家填寫冒名報關聲明書后,寄給海關。另外,華安也可去海關辦公室填寫冒名報關聲明書。
冒名報關聲明書
https://web.customs.gov.tw/download...e6eb60db3ba6115
# 通報「關貿公司」自己被冒名報關
被冒名者華安儘快通報關貿公司,并要求對方注銷賬號。
然後,華安千萬不要以爲自己解決冒名問題了!我還是建議華安、、等被冒名者速速將自己的身份證與健保卡全面換新!
# 刑事法規
華安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説:自己被冒名報關,但他也可以考慮等海關移送案件給警方。
我國是歐陸法系。其下至少有三大法類:刑法、民法、行政法。
冒名報關涉及刑事法規、行政法(海關法規)。
PS: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