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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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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先別管太陽花,你聽過紅衫軍的無罪理由嗎?
「……此集會(紅衫軍)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利,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
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
可見此等不便利,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

──以上節錄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矚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法官許泰誠、 陳君鳳、郭顏毓),
有關紅衫軍集會遊行被判無罪的理由

集會自由異於其他個人自由權之處,在於性質上屬多數人聚集共同行使。
因此,此項保障具有以下特質:

一、集會自由是由許多個人行動所構成,以集體的意思表達做為其外觀,
亦即,在集會中,個人意見已被統一化,個人行動也有所組織化。
因此,集會自由是同時保障個人表現自由及集體表現自由的表現形態之一。

二、集會自由的權利行使範圍以及影響層面極廣,尤其容易對公眾生活產生影響(如噪音、交通阻塞)。
因此,如何調整集會自由與其他諸如社會秩序、對立團體關係,即成為探討課題。

三、集會通常是為了對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或施政政策,表達不滿及反對,而產生的集體表達意見行動。
因此,即使多數人的行動必然容易影響公眾生活利益與秩序,但也不能因而對集會自由,
予以過當的規制,導致集會自由的保障空洞化。

四、集會是個人與他人交換意見,形成自我思想與共同意志,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無須透過第三者傳播)。
因此,政治意見上的少數者、以及社會生活的弱勢者,在報導機關無法達到傳播多元化資訊,
以及形成有力輿論的機能時,即有權聚集相同意見者,向政府及社會展現受忽略的聲音。

民主國家的政府需要民意的監督制衡,平常時期國民透過媒體(電視、收音機、報紙)
評論、利益團體的遊說、街頭的遊行抗議,都是正常的表達方式。

但是,如果許多主要媒體受到特定政黨、財團、外國勢力壟斷,資本家與國會議員及政府官員之間,存在著充分有效的接觸溝通管道,
唯獨升斗小民、弱勢團體,往往成為被忽視的一群。

此時,街頭的示威抗議,即成為必要不可或缺的民意表達方式。
民主國家都如此,何況是尚未建立民主法治的國家,示威抗議更是具有的特殊意義。

回顧民主憲政國家的發展過程,政治愈上軌道,政策愈獲民意支持,電視輿論與傳播媒體都能充分反映民意,
隨時可以對政府形成輿論壓力的情況下,示威抗議自然會消失。

換言之,「示威抗議」是一黨獨裁、媒體被封鎖獨佔下的必然產物
否則,忙於工作追求幸福生活的人民,沒有必要以這種自我犧牲的方式來制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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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07-17, 07:3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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