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jan.
宗痛可開除副手嗎?柯屁就職後立馬開除袋子,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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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沒找到總統是否可以開除副總統的答案, 不過看到以下有趣條文.
第 64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
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
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
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
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