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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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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老老濕別用假法條騙人了。

兩公約有關死刑的條款如下。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並沒有禁止有理判死刑。
也沒要求「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廢除死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Y0000039
引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
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
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
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
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Y0000038
引用: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舊 2024-01-05, 06:29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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