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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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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引用:
作者惡蟲
給的連結裡面已經有被告的姓名了,這樣還找不出來?

國際慣例?
A國人民在B國犯罪被捕,在兩者都有審判權的前提下:
國際慣例是B國審判,執行完畢後交給A國。
B國如果不審判,國際慣例一樣是要交由A國去審判。
所以我國人民在外國犯罪,帶回我國審理,那裡違反國際慣例了??
當然,你可能是中華民共和國國民,根本不認同中華民國或臺灣,所以才會認為應交由中國處理。
這我可以理解。

但是,請搞清楚,你們的強盜邏輯根本不是什麼國際慣例,被送往中國處理才是違背國際慣例。

我國的刑期輕重,外國人無權置喙。

心虛了,就開始抹紅別人,來掩飾自己論事的漏洞,導向自己真正的目的
我就問你這個號稱法律專業的傢伙,怎麼會在專業有下面的漏洞
1.大馬的詐騙案,明明是三個國家問題,你怎麼簡化成兩個國家問題,你是想簡化到那一個國家。m:作案現場,c:受害者國民,t:部分加害者國民 你的論述中的A國包含了C+T
2.法律的精神應該是: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卻被一些奇怪的專業法律人簡化成保障加害者的人權(不然這篇 國中生拿美工刀砍同學命危也不會引起這麼多的民怨),就是這種被奇特人權扭曲的人眼裡,當然也順便的扭曲國際慣例。因為你們心中只有扭曲的"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真正的國際慣例也是建構在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
也就是審判的優先順序是案發地>受害者國家>加害者國家。
很簡單的道理,證據會集中案發地與受害者身上。
國際慣例就是保護受害著優先
澳洲教我的是:以維基解密創辦人(澳洲籍)在國外被審判的過程中,包含多國要求引渡(如瑞典有強暴受害者),澳洲是積極派出外交官參與法院證據的檢視,保障國民有公平被審判的機會,不會被不實證據誤陷。
澳洲年經人有Gap year到全世界各國旅遊,澳洲不斷教年經人的是到各國要遵重各國法律,澳洲只能保障人民在海外有公平被審判的機會。

再回到大馬案不就出現了把人弄回台灣,機場原地解散的國際笑話,就算事後補救也挽不回多少國際形象。

在說後來這些年間,超過數十起台灣人被押到中國大陸審判,為什麼執政當局不敢在像大馬案一樣要求弄回台灣,除了造成國際笑話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老共不再玩面子之爭,直接說都是同一個國家,需要決定哪一個省的地方法院來審。(你看最近緬甸詐騙案被押回一萬多人,因受害人分布各省,乾脆叫各省派專車把屬於自己省份人犯押回去關,台灣敢去要人嗎),在問你如果受害者分別住台北、高雄、台南,詐騙者在台中,在台灣會交給哪各地方法院統一審理

大馬案一開始台灣就應該尋澳洲模式要求用受害者與加害者是不同國家,要求派外交官參與證據檢視,現在導致海外後續詐騙案,連派出外交官參與當地法院檢視證據都沒做,還說保障國民權力

打擊犯罪是普世價值,就算過程中要與老共聯手又怎樣
專業的法律人為什麼會不懂,還要開地圖砲抹紅(呵呵!這邊可是不少人發言過這些詐騙犯,最好送給大陸處理,這地圖砲可打了不少人

再來世界怎麼看這詐騙犯該送到那邊審判,大都是應該是事發地與受害者,你跟人家爭,是不是你們是同一國,在爭哪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你們有受害者嗎?又不積極整理證明這些事件你也有受害者。

你的行為超奇怪的:
1.身為專業法律人員,會忽視"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原則
2.把事件引導到有力老共主張一個中國的最終方向。(執政當局早已發現錯誤,已經多年沒喊要押詐騙集團回台灣審判)
3.身為專業法律人員,沒有證據,只因為意見主張不同,直接抹紅,打烏賊戰
根據多年看戲劇的經驗,通常都是被滲透間諜,快要曝光身份,一急才會放這種大招
戲劇也告訴我們,取得機密最好的方式就是送女間諜滲透掌握軍事發展方向的審核人員,遙指那個說老婆原諒,就繼續進去開國防預算審查的招委。上面都有一個超可能被滲透的大頭,也不差多一個外圍的手下搖旗吶喊,到處抹紅,製造混亂。

最後就問你
"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
還是"保障現行犯的人權"哪一個才是法律人最優先的選項

回歸本主體,請犯雲出來回覆:死者,還是那兩個屁孩才是你應該優先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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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24-01-12, 03:04 PM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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