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心虛了,就開始抹紅別人,來掩飾自己論事的漏洞,導向自己真正的目的
我就問你這個號稱法律專業的傢伙,怎麼會在專業有下面的漏洞
1.大馬的詐騙案,明明是三個國家問題,你怎麼簡化成兩個國家問題,你是想簡化到那一個國家。m:作案現場,c:受害者國民,t:部分加害者國民 你的論述中的A國包含了C+T
2.法律的精神應該是: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卻被一些奇怪的專業法律人簡化成保障加害者的人權(不然這篇 國中生拿美工刀砍同學命危也不會引起這麼多的民怨),就是這種被奇特人權扭曲的人眼裡,當然也順便的扭曲國際慣例。因為你們心中只有扭曲的"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真正的國際慣例也是建構在保障受害者的人權,保障加害者受公平審判的權力
也就是審判的優先順序是案發地>受害者國家>加害者國家。
很簡單的道理,證據會集中案發地與受害者身上。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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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錯誤太多,得花一點時間打字。
一、
法律是保障人權,請注意,是所有人的人權。
可以說一個國家之內所有人民都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當中當然也包含了被告。
法律必須保障他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
而主權獨立原則下,司法權獨立,包含不受國外司法權干涉。
所以上面講的公平審判,原則上就是本國司法制度的審判。
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人,在其他國家犯罪,該國通常都會出面要求希望將該國人民送回本國,接受本國的司法裁判。
這是主權獨立的問題,也是人權的保障。
你好像是待在澳洲,沒錯吧?
澳洲之前有人在印尼被判死刑,執行前,澳洲總理曾出面要人,甚至希望印尼特赦。
這件事你應該知道吧?
跟你講的東西有符合嗎?
二、
我國人民在國外犯罪,該國也享有審判權。
一般因為為了遵重他國主權,所以儘管國籍國會出面要人,但不會特別強勢,這是外交上的禮節,除非是像美蘇這樣的超級強權,才會強硬要所在國交人。
但是我國去要人,要不回來,不是因為我國無權要人,只是因為現實上人在所在國的實力支配底下,除非我們想要為此開戰,否則我國只能透過外交途徑,希望所在國能把人送交我國審理。
三、
涉及他國人民犯罪,如果所在國不審理,那麼人犯的歸屬,國際上常見的做法,就是引渡跟遣返。
引渡通常必須簽有法律互助協定之類的條約,而且對象通常不是在所在國犯罪,而是在締約國犯罪,所在國可以根據締約國的請求,將人移交給締約國處理。
你講的亞桑傑,他目前是接受英國的審判,那是因為他有違反英國的法律,而且人在英國。
美國請求引渡,是因為英美間有相關司法互助的協議。
英國如果把人交給美國,是以引渡的方式,不可能用遣返。
如果是交給澳洲,那就可能是遣返了。
遣返的話又分為兩種,送回出發國或送回國籍國。
前者通常發生在剛入境時,會將該人從哪國來,就送回哪國去。
例如從俄羅斯人從印尼出發至美國,美國決定遣返,就有可能是送回印尼。
另一種國籍國,就是依據該人的國籍,送回其本國
這也是這幾件事的爭點。
不論是肯亞還是馬來西亞案,對人犯的處理方式都是遣返的方式,因此理論上應該是要送回國籍國。
問題是,國籍國是哪一國?
中國要的就是這一點,中國就是想用這種方式,來取得外國實質認定,臺灣不是國家,中國才享有臺灣主權。
不然中國本國詐欺犯就多得不得了,幹嘛還去拉人回來?
而也是因為如此,我國必須去搶人,否則完全沒有爭取的話,等於實質承認中國擁有臺灣的主權,以後臺灣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會更小。
所以如果你認同我國有獨立主權,那麼本來就應該把人送回我國,而不是中國。
如果你支持我國的人民送往中國,那就代表你支持中國擁有臺灣主權,這是非常明顯的事實。
你看不出來嗎?
最後補充:
馬國詐團剛回國的時候,之所以會被放掉,是因為馬國沒有將相關證據交給我國,我國檢警手上沒有證據,所以無法向法院聲押。
之後取得證據後,就向法院聲押了,之前給的新聞稿,就有說明了。
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都不允許執法單位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把人關押起來,當然,中國不是法治國家,或許可以。
你可以去問澳洲的司法從業人員,澳洲的執法人員,可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形下,把人關押起來嗎?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你都不懂嗎?
又你說的被害人遍佈全國的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本來就有管轄權競合的規定,你可以參考。
另外針對詐欺集團案件,法務部也有特別訂定相關規範。
之前從國外解送回國的詐欺犯,多數是交由臺中地檢偵辦,這也是我國相關規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