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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給的連結裡面已經有被告的姓名了,這樣還找不出來?
國際慣例?
A國人民在B國犯罪被捕,在兩者都有審判權的前提下:
國際慣例是B國審判,執行完畢後交給A國。
B國如果不審判,國際慣例一樣是要交由A國去審判。
所以我國人民在外國犯罪,帶回我國審理,那裡違反國際慣例了??
當然,你可能是中華民共和國國民,根本不認同中華民國或臺灣,所以才會認為應交由中國處理。
這我可以理解。
但是,請搞清楚,你們的強盜邏輯根本不是什麼國際慣例,被送往中國處理才是違背國際慣例。
我國的刑期輕重,外國人無權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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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這是多麼神奇的概念呀!
你的意思是就算在國外殺人,也應該在台灣受審,那怕台灣司法沒有證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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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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