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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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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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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王信福等人被檢方指控犯下「連續殺人」而被起訴。
王並未到案,潛逃至中國十餘年,至2006潛伏回台遭逮捕。
本案因歷時甚久,導致相關證人無法傳喚到庭,且相關物證欠缺,
過往的筆錄記載對於事實的描述亦有所差異,
導致對於案情並沒有完整的認識並且欠缺證據證明王信福涉案。
惟法院罔顧被告的訴訟權,僅根據未經過交互詰問之自白以及充滿疑點之證據,
判處王信福死刑,於20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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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很難懂, 但生活邏輯缺乏, 卻又不像數學物理的驗證, 是自由心證.
這擺明了就是要逃亡等相關可以用來定罪的條件消逝... 有啥好難理解的?
只是沒想到難得的意外, 遇到依然被定罪的情況, 所以他當然不服氣啊!
為何總是不斷的發生, 犯人拼命地打臉法律人, 特別是那些有"理想"的法律人?

最懂法律的就是兩種人了吧? 一個是法律人, 一個是罪犯.
舊 2024-01-27, 07:00 AM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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