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nt2
詐騙要負責賠償受害人+坐牢
詐多少賠多少關多久
整個產業鏈連坐 這麼簡單的事
政府不是做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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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看到一篇分享一下...
詐騙之島-司法篇》「法官就是判很輕!」詐騙如何成為低風險、高報酬的無本生意?
根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全國被判有罪定讞的詐欺犯共7萬人,
但重刑3年以上者僅355人,
占比約0.5%,近4成被告都被判輕判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究其原因,
除辦案困難只能抓到大批取款的「車手」、提供帳戶的幫助犯等,
法官普遍量刑太輕也是關鍵之一。
一名地檢署檢察官感嘆,詐欺罪在歷經3次修法後,
加重詐欺罪最高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無論檢方如何具體求刑,
「法官就是判很輕!」詐欺犯變成高獲利、低風險,只需關個1、2年就可出獄,
完全關不怕,出獄後又再度行騙。法官要檢討量刑標準,否則罪犯永遠罰不怕。
台灣詐欺罪刑歷經3次修法,依照目前《刑法》339條規定,
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而2015年修法,更將詐欺罪改為一罪一罰。另外,
2014年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若冒用、公務員、政府機關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詐騙,
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詐欺犯透過網路、電信行騙,多數適用「加重詐欺罪」,
但在法院實務上卻都是輕判居多。《新新聞》調查法務部統計數據發現,
2017年到2021年間詐欺罪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有6萬9741人,
以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占43%最多;
判處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占29.3%居次,而被判處拘役者也有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