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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kjfso
這個說法有一個很難說得過去的例子
如果一個6歲小女孩
你給她幾個糖在她當下願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侵
可以考慮她是願意的而減刑嗎?
再來如果有一個20歲的成年人但智心卻不成熟
殺了人該考慮他血氣方剛不懂事其實他還沒長大而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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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白玫瑰的案例
6歲的小女孩連性的概念都沒有
你怎麼能說她願意或不願意呢?
當時的法官認為既然沒有願意或不願意
而法條要處罰的是違反意願
就不能用這一條而要找其他法條來懲治行為人
但民眾則預設未成年人對性一定是排斥的 不願意的
所以才會引發抗議事件
第二個問題是刑法19跟57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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