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46
憲法說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所以不一定要搞到修憲。
而增修條文並無條文規定候選人資格。
所以可以在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增加第一輪前兩名方有資格登記決賽候選人就行。
不過這一定會有總統公佈問題及釋憲挑戰。
|
光這點就會吵沒完,要釋憲過關機率我個人認為也不高,還不如從憲法增修條文著手還是要動到憲法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ential-election
憲法規定由得票「最多」而非「較多」的候選人當選,即預設選舉中可能會有3組以上的候選人存在,並由得票數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當選
而且,在一次性的選舉中,必然會有某候選人的得票數在眾候選人中排名第一,該候選人即是《憲法》規定中的「得票最多」者,而可宣告當選
此時要求該候選人尚不能當選,而必須舉辦第二輪選舉以決定當選者,已明顯牴觸《憲法》的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