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無事不談)冤案、廢死不應混談
死刑釋憲案原定七月底宣判,憲法法庭七月十二日公告延後兩個月內宣判,足顯爭議之大。
廢死議題爭議已久,支持廢死者時常將訴求與冤案混為一談,但兩者實不相關,豈能混談。
廢死終極意義在於人生而平等,生命權利絕對保障,不因犯任何罪行而剝奪,
但冤案則因制度問題、執法疏失、查緝有誤等,造成無辜者遭受刑罰,成為司法受害者,
偷拐搶騙等所有犯罪案件都可能出現冤案,廢死無法解決冤案,冤案也不應成為廢死的藉口…
不論如何罪證確鑿,監獄裡罪犯多自稱無辜,法律平等應是提告者與被告者在司法程序中權益同獲保障,
不該是犯罪者與一般民眾擁有同樣權利,不然,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那所有刑罰將不適用,
所以,罪犯人權應在其犯罪時,依其罪行就已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
死刑不可逆,但所有冤案被關時間也不可逆,有多少非死刑冤案被害者死在獄中,
唯有執法更謹慎、用心、公平、公正,對待所有的司法案件,來伸張正義,避免冤案,
過去曾出現幾次翻案即是嚴格謹慎,司法自省修正冤案。
死刑前幾年有執行的多為罪行事實無爭議,近來未執行死刑與廢死訴求的推動有關,
或許廢死部分訴求在司法改革佔有一席之地,但死刑存廢與冤案防止不應混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