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cetyI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1681


最該負起適法性的委員列為證人,而不是被告?

這樣沒人要做委員了

基本上委員也是從準備資料來判斷

誰準備資料很重要,誰提問題也很重要

委員誰圈選出來的也很重要就是

就資料跟經驗法則討論,我是覺得委員同意840%也沒什麼錯

當然如果有人收錢那就是另一件事了
舊 2024-09-03, 06:13 PM #26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cetyII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