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同樣的道理,
市長看的資料,
也是都委會送來的,
專案委員列證人,
市長卻被列被告,
這太雙標。
從制度上來講,
設置都委會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市長介入。
現在出包了,卻要市長來背黑鍋?
既然這些問題最後都要送到法院,
不如直接修法以後成案後先送去法院?
沒問題再發建照。
以後有爭議,請去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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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都市計畫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原則是由地方政府的首長出任,哪來的避免市長介入?
只是有規定直轄市得指派副市長或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而已。
況且光從本案最後核章還是要市長,那很明顯的,市長有最後決定權,所以到底是從哪邊看出避免市長介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