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有反對派也有贊成派,
這代表沒人知道這是「明顯」違法,
只代表法律見解不同。
不然法律為何需要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不就是法官之間有不同的看法。
不然憲法法庭判決為何要用投票的?
就代表連應該是最權威的大法官之間,
也會有見解不同,無法統一意見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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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府為什麼用「準用」都更? 其見解很簡單。
在議會他們就公開說,是因為廠商給的條件超過給予容獎的規定條件。
那市府怎麼不用「真」都更處理這個案子呢
問題是,一個不符合都更要件的案子,廠商願意付出更多條件也不會變成都更案啊...
打個比方,難道說廠商說,我多捐幾個車位,還是捐一個市民活動中心,不符合的建案,然後就可以變成都更案,然後拿20%都更容積獎勵嗎?
一個2001年開業的購物中心生意不好,想改建成商辦,那廠商你就自己拆掉重建啊,都更容獎個鬼啊,
以上個人見解...
是說,我家爛房,都更談了十多年好不容易核准了,看來我得文件挖出來,看看是否也是「準用」的...
容積率這東西,我是要求要公平處理而己。
「假使」政府如果想容積率大放送(有點滑坡...XD),
那其實以台灣自有住宅率那麼高的情況下,其實大多人都會很開心吧...
總之,單論這建案是有點扯,柯P本身很無能,那是很久以前就應該要知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