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應曉薇的收押
不就檢察官明講她收了4300萬不明現金
柯P目前沒有說明金額 那不正好代表檢察官根本手頭無金流證據
有的話早說了
我前面也說過 這案子看起來很像圖利
但是若找不到金流
我不知道檢察官兩個月後要怎麼處理
是要灰頭土臉讓柯P回家
然後閉嘴嗎?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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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圖利罪指控當然不需要拿出KP收錢的證據不是嗎?
如果檢察官調查KP拿錢了就會變更條款。
兩個被羈押的理由引用條文都不一樣,
你非要檢察官拿出KP受賄證據不可?
你是有多痛恨KP?要他改用受賄罪關更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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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
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公務員,讓公務員不敢遵循依法行政的往例,勇於表達意見,認她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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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