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WIKI - 偵查不公開

例外

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
例如,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卻違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從無罪推定原則導出偵查不公開原則,
要求所有政府機關都不應該對審判結果做出預斷(例如:不可以預先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
媒體也應該避免做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

拘束對象

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拘束執行刑事偵查的公務員。
以中華民國(臺灣)為例,只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
以及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需要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新聞記者、一般社會大眾,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對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所以不受拘束,是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保護他們名譽的目的,
倘若他們自行將偵查內容公開,則是自己處分自己的法益,並不需要限制或處罰。
臺灣刑事訴訟法學者王兆鵬等人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還有維護偵查效能的目的,
屬於公眾的法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處分的權限,
所以仍然應該將告訴人、證人、犯罪嫌疑人等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士,納入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9-13, 09:36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