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監察院糾正文和行政法院駁回裁定書都寫1991捐地那次變更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保障,也就是說要原地改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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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當初就是,要變商三,京要捐地,
但同時當時市府只會給392%,市府同時也有此保障給京。
當初"工變商三"的條件是一個配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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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部分。
印象中林洲民好像有不同意見,他認為要全部開發才可以560%的樣子,
所以他認為還是應該560%*0.7(?)
(註:主張京華城必須包含西北角一起開發,才可能有560%的容積率)
我是沒深究這部分
原因是:原則上,我是覺得後來變560%,是還OK啦
(Plus, 該意見,有些立論(註的部分),我不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