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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看了一下那行政訴訟跟現在爭議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是當初政府有保障他的樓地板面積 約等同容積率651.52% 沈慶京要求北市府恢復這保障容積率

但法院認為這是當初給的一次性獎勵,你當初沒用就沒了

北市府又沒有依照沈慶京要求的給,而是照監察院認定的560%為容積基準

給的20%是台北市以細部計畫規範容積率,審議容積給的獎勵上限20%

那三樣獎勵範圍也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規定能拿到上限20%獎勵的範圍

這些都是政府既然鼓勵企業,要做綠建築、高耐震建築 及 認養公園、人行道鋪設、多興建停車位給、電動車充電位提供給周遭鄰里等一定程度的回饋條件才符合,比例上合不合理我不知道,但你認為不合理,可以舉例說明哪一樣條件下那個企業就沒拿到類似獎勵容積

而不是一個獎勵制度 南轅北轍 的說法不同
明明就訂有獎勵制度 一用就變圖利 不是莫名其妙嗎 應該討論的是比率是否合理,中間是否有人收受廠商不法的利益輸送而給予不合理的獎勵
舊 2024-09-16, 12:47 AM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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