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原則意思為何?例外有哪些?偵查不公開違反有罰則嗎?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更新時間: 2024年9月9日
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對象是誰?
那麼,該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到底有誰?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點明,
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者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者)
都受到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以上對象,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事項,
依法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不過,我們偶爾也會看見案件當事人,自願針對案情提出說法,這樣是可以的嗎?
律師余淑杏解答,被告或嫌疑人並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
所以針對案情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並沒有違法的疑慮。
此外,媒體記者亦不屬於該法約束對象。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
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直接以法律限制,
但NCC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
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專業倫理。
偵查不公開例外為何?哪些情形可公開偵查?由誰公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如果有下列情形,
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或合法權益的保護,認定有必要時,
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
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
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
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