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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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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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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法律人為開導法盲,經常強調一個法律常識: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換言之,你覺得這個法律不好,推動修法。
在修法成功之後的事件,才能適用新修的法律。
在此(新法生效)之前的審判、定讞,抱歉了。最多走非常救濟。

然而廢死的法律人不管,開導你的時候就說"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講到廢死的時候就裝不知道。
每一個案例全走"非常"救濟,根本就都變"常態",非常都不非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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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4-09-24, 05:47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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