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記得法律人為開導法盲,經常強調一個法律常識: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換言之,你覺得這個法律不好,推動修法。
在修法成功之後的事件,才能適用新修的法律。
在此(新法生效)之前的審判、定讞,抱歉了。最多走非常救濟。
然而廢死的法律人不管,開導你的時候就說"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講到廢死的時候就裝不知道。
每一個案例全走"非常"救濟,根本就都變"常態",非常都不非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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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
通常會比較新舊法律,何者對人民較有利。
所以以刑罰來講,假設今天立法通過,吸煙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從113年10月1日起施行,那麼只有10月1日以後吸煙才會被處罰,之前的吸煙行為不會被追訴處罰。
但如果今天通過公然侮辱除罪,自113年10月1日起施行,那麼即使是在10月1日之前犯下公然侮辱,在10月1日之後,也都不會被追訴處罰。
所以要看是適用新法或舊法,最重要的就是比較何者對人民較有利,新法有利適用新法,舊法下判決的刑罰如果還沒有執行就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