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這案例不是二十五元的問題
檢察官似乎不把無罪推定論當一回事
店家說點貨少了兩包奶茶,檢察官就相信了
心證就認為是被告偷走
可是監視器角度問題拍不到
被告離開前為了自清,也打開包包給店員檢查過
甚至懷疑被告是否現場喝掉
店員沒有檢視有沒有丟掉的茶包
那是粉狀的奶茶包,也沒發現用熱水泡來喝
單憑東西不見了,被告嫌疑最大,這樣就起訴
一審判無罪,還要上訴
被二審法官教訓,剛好而已
|
想了幾天,剛剛去問了ChatGPT...
引用:
作者ChatGPT
檢察官在處理和解釋「無罪推定」時,通常會注意以下幾點:
1. 證據標準的高要求
檢察官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
而不是依賴假設或推測。檢察官需要確保所有證據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
,這意味著必須確實證明被告有罪,否則就應該被無罪釋放。
2. 尊重被告的基本權利
......
|
我是覺得檢方是代表政府(也就是我們)起訴疑犯
「無罪推定」似乎也不是推定其無罪,
而是體現在...調查後的證據力不足時,理應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案子的案情,就如你所說,沒有Solid的證據
後續也是被法官判無罪了...
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被告一開頭只有到警局筆錄,
後續至檢方階段就不見人影的原故...
所以檢方就"槓"上了,有這種心態的話,那也是不行的...
照我覺得,這種鳥案子應該一開始就不起訴處分就可以收工了吧...
我是不了解檢察系統是否有檢討機制或汰除機制可以處理類似的事務...
我以前也曾至警局報案做筆錄,結果後續也都沒下文(沒抓到人吧)...
結果這種鳥案子,卻可以搞出這麼大的動靜,實在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