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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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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在去問AI之前,或許先把判決書看清楚先。
本件最關鍵的證據,就是監視器「有拍到」被告拿取奶茶包,而被告對這一點也不爭執。
所以檢察官是基於監視器錄影的證據,來認定被告確有竊盜的犯罪事實。

而後來法院審理時,則是認為被告曾讓店員檢查包包,包包內並沒有奶茶包,且證人無法證明被告有在店內沖泡飲用奶茶包(應該確實是沒有),所以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奶茶包的事實。

而本件牽扯到一個法界的巨大爭議,就是面對微小的法益侵害,是否仍要動用龐大的司法資源來追訴?

如果本件被告認罪,並願意賠償店家,以實務上來講,通常檢察官會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但很明顯,本件被告不認罪,也沒有賠償。
所以就來到上面講的爭議,到底該不該為了這奶茶包而追訴被告?

實務上絕大部分,都會因為告訴人不放棄,而使得檢察官仍然會起訴。
本案告訴人雖表明不願追訴,但「仍然要求賠償」...


我了解你的意思...

(先把被告一連串不開庭的事放一邊)
就此案而言,
在警局筆錄的階段,"被告曾讓店員檢查包包"這個事,應該就有出來了...
畢竟當場都店員檢查了,卻沒有找到...
所以我的想法是,類似這種案子,檢方不能用"證據不足",而用"不起訴處分"來處理嗎?
(我是指偵查階段都走完,當然我是指證據很明顯不足的那一種...)

另外就是,竊盜好像是公訴罪,是不是警察不移送,也是不行? 這點我不太了解...

說實在的,
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報案階段就很怪,我總覺得這店家/被告好像互相認識或知道對方...
好像有什麼故事似的....

總的來說,微小的法益侵害,動用龐大的司法資源來追訴,這件事,我也不好說是或否
但是"微小的案子"檢方起訴後,卻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我就覺得是在浪費稅金了...
 
舊 2024-09-29, 06:2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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