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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供應之罪:越重越有效?
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研究員
2017-4-26
在4月20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有報導指出,盧映潔委員提議修訂刪除「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宅神朱學恆臉書發文批評連販毒也除罪化、好棒棒。亦有報導指出,林文蔚委員在政策意見書中的毒品應正名為藥物以及除罪化等引發爭議,緝毒檢察官今天感嘆「做得這麼辛苦,似乎白忙」,網路名人朱學恆則說「歡迎毒犯移民」。
毒品供應與毒品施用,在目前越來越明顯有分流處理的傾向。針對毒品施用,實務界逐漸有共識,要往除罪化的方式發展,這具體展現在論述上更加傾向以病人來看待藥物成癮——雖然目前在實務作為上一直遲遲無法跟上腳步。而針對毒品供應,則傾向往更為加重的方向前進。
毒品供應之罪為何需要調整?
本文主張,毒品供應與其說應該一概往更為加重的方向發展,不如說更應該往多元區分刑度與處理模式的方向發展。基本方向是:降低最低刑度,同時又具體規範哪些供應毒品的行為應拉高刑度。
這麼說是因為:
部分的人涉入小額販賣毒品是因為成癮
有些人自己就是成癮者,涉入小額販賣是為了籌錢買毒。針對這樣的人,比較好的作法是透過多元處遇模式,協助他處理成癮以及其他生活層面的問題。重判的意義有限。
較符合比例原則
國際研究顯示,意圖供應毒品相關的犯行其實有很多不同的類型。實際上被重懲者絕大多數是底層的吸食、交易者,嚴罰不僅不利於改善這些底層者的生活處境,無法合理地對真正的嚴重犯罪與較不嚴重的犯行作出差別對待,也是不平衡的資源投注方案:執法者及刑事司法花了太多資源在處理這類較輕微、底層的毒品相關犯行,而沒辦法專注於處理像涉及暴力、貪汙賄賂、組織犯罪及洗錢這類較嚴重的毒品相關犯罪。因此國際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涉及於親友圈內作小額販賣毒品,利潤有限者,建議採取替代監禁的作法,以減輕刑事司法系統及監獄的負擔。
於跨國毒品運輸、買賣中,擔任底層的交通(drug mules),也就是僅負責夾帶毒品出入國境者。此類於毒品交易市場的底層負責夾帶毒品者,多半有著脆弱社會背景,獲得的代價極低,但可能冒生命危險(因為有人會把毒品藏在身體內),有些人可能是被強迫或遭剝削。建議採取替代監禁的作法。
涉及嚴重或組織性犯罪,以此賺取高額利潤者;在毒品生產或交易中扮演高層角色;組織犯罪網絡,經常使用暴力並涉及貪汙賄賂者。涉及這類犯行者,才應該投入資源追訴並施以較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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