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ba
因為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任何人都不應將其剝奪
那...被害人的生命權呢?
為什麼加害人受審時就有人權,而被害人一旦成了死人後就不用管曾經屬於他的生命權,還有他的家屬的感受了?
還是那句老話,陳進興會不會再犯?
不會?那我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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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是想了解是否法律人是否是因為"法律的學術訓練"
現在感覺律師法官裡...很大比例,都是支持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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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所以任何人都不應將其剝奪"這種,
我前面有提到,我都覺得這是信仰層的東西
我是不會跟人爭論"信仰"的,尤其是都已經21世紀了...
我覺得喔,人類發展...群居在一起,本就有"某種社會契約",
犯了死刑天條,那死刑就是剛剛好
反過來說,如果這個社會認為不應有死刑,那也是可以,契約嘛
沒有什麼"生命權是至高無上"這種事。
除非這個人單獨存在在這個世界上(或這群體只有他一人),那的確就沒有人可以剝奪他的生命權
永久隔離社會的話,無期是也可以做得到啦,只是我是覺得沒必要浪費糧食...
(只討論罪行達到死刑程度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