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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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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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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8
引用:
作者LeeMichael
廢大法官時間到了:釋憲權交給最高法院

…恕刪…
蔡正元…指出,2000年修憲時曾有提案,要求廢除大法官,把憲法釋憲權交給,最高法院的憲法法庭,由終生以法官爲職業的最高法院法官負起憲法的釋憲責任。

美國釋憲法釋憲權的起源地,就是由最高法院執行釋憲權,而非另設政治性很強的「大法官」。
...恕刪…


不懂蔡正元的意思(可能他也不知道他在說什麼)

首先,美國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審查通過後任命,提名與審查的過程常帶有很強烈的政治成份
被提名者也未必須具備擔任過法官的經歷
(例如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奠定三權分立基礎的第4任首席大法官 約翰.馬紹爾:軍官→外交官→國會議員→國務卿→首席大法官)

其次,蔡正元是希望進行釋憲的「大法官」都是由各級法院的法官各自選任產生嗎?被選上的「大法官」就是終身職嗎?

以歐盟各國的憲法法院為例,「大法官」的產生有4種方式:

一、全部由國會選出,如:德國。又,德國的大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強制退休年齡68歲

二、由政府與國會共同決定人選,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其中缷任總統是憲法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為終身職(但缷任總統再擔任國會議員或閣員,就失去當然委員的身分),另外9位任命委員分別由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各自任命3人擔任,任期9年。

三、由國會、內閣、司法機關分別決定人選,如:義大利,憲法法院15位法官分別由國會、內閣、司法會議任命5人,任期9年。

四、完全由司法機關產生,如:希臘,最高特別法官13人,由中央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審計院院長、及(中央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法學教授)10人擔任,後面的這10人的任期為2年

前大法官吳庚的評語是:
前3種由經過國會參與法官的任命,難免會受政治性影響,但也為政治爭端提供一個司法化解決的途徑與可能
至於希臘這種 「完全由司法體系自行組成的憲法法官,容易循例辦案,缺乏能力與創意從事違憲審查」
吳庚又舉日本最高裁判所為例,認為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全由內閣自下級法院與檢察體系中的法曹官僚中選任,未經國會審查程序,成立數十年僅宣告5件違憲的法律案,有失違憲審查的功能
可見某種程度、必要的政治干預,對於司法獨立反而有正面助益

蔡正元的純血大法官主張,不僅未曾見於美國,恐怕也會造成弊大於利的效果
     
      
舊 2024-10-01, 11:0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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