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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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前發文又是提到向國土署函覆容獎法源
然後用監察院、都市計畫法24條、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台北市土管條例等法條開始她最擅長的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勝利法自我解讀這些法條
再來發文就是原來她之前開記者會說的25條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不是都市計畫法第25條
查了一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寫些什麼
第 25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
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
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條應該是講法定基準容積率本來的規定,跟容獎有個屁關係?
然後第23條是刪除,也不知要如何按規定程序辦理
而簡舒培向都發局求證有關京華城調整容積率問題得到回覆是…33這算翻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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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我有看過民眾堂的說帖,有思考過這一點,
其巧妙之處就是在於他們把"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加了一點料...
1. 無視「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
明明這個案子是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的,什麼時候又變成"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得擬定細部計畫"了
2."畫龍點睛"之作是在"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容積率"後面,加了一個刮號:(包含容獎)
可以這樣子解讀嗎? 我是沒去問過專家啦,十之八九是在放屁...
京華城的公展資料裡寫的非常明白,京華城方是依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的
其中的提出是指"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之前我曾點了一下:一個是講廠商自提,一個是講政府提出(細部計畫)。
所以,33的說法,完全是騙傻草用的...
之前(33第一次貼文時)不就有一個傻子嗆你,為何33要聽監察院的糾正了嗎?...
33鬼扯的厲害之處是在於...
"她身為時任副市長,在前段時間(低調期),己經先把自身撇清關係
然後這一陣子才出來鬼扯,幫小草們定調"
這也是我一直以來沒花多少功夫噴33本人的原因,反正小草會信就好了啊
她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要"定調",統一說法後,下面的烏合之眾才好接著鬼扯啊...
其實簡議員拿京華城公展的內容(柯文哲親簽公文)就可以打他們臉了,
還特地生了一個都發局的回函打臉,是兇狠了一點...
反正民眾黨眾和傻草也不知道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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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33用其律師專業來拼湊法條,那還是蠻有一套的
但是...如果33能夠當此案辯護律師的話(現任立委不行),
上了法庭,她會用這一套說詞嗎?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