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由於先進國家多半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只能參考美國了。
而美國要判決死刑,要陪審團一致決。
所以一致決並非獨創,而是參考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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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資料也是剛剛才查的,先和你抱歉一下,單純交流...
承上,我自己得到的結論是:
「姑且不論案件的性質以及不同州的法律規定,
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通常需要全體一致。」
所以我個人覺得"陪審團一致決",並不是美國"判決死刑與否"的主要要件之一。
故我個人覺得,以"此"帶入台灣情境,說明"此次憲法法庭判決文字希望"規定"判決死刑",合議庭法官都必須一致同意"一事,理由並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