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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對結果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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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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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FreeStorm
我資料也是剛剛才查的,先和你抱歉一下,單純交流...
承上,我自己得到的結論是:
「姑且不論案件的性質以及不同州的法律規定,
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通常需要全體一致。」
所以我個人覺得"陪審團一致決",並不是美國"判決死刑與否"的主要要件之一。
故我個人覺得,以"此"帶入台灣情境,說明此次憲法法庭判決文字希望"規定"判決死刑",合議庭法官都必須一致同意"一事,理由並不充分...
是參考,不是照抄。
我國刑事法的法源母國是德國,德國已經廢死,顯然無法直接借鏡。
而美國與我國制度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只能參考,無法照抄。
所以仔細對比,一定有一些差異,那是法律體系上的不同,不可能只靠修幾條法律就改過來的。
2024-10-07, 04:4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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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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