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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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由於先進國家多半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只能參考美國了。
而美國要判決死刑,要陪審團一致決。
所以一致決並非獨創,而是參考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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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不要只參考一半。
美國死刑案陪審團有先排除斷然反對判處死刑的人員。
台灣法官要不要比照辦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AF%A9%E5%9C%98
引用:
死刑案陪審團(英語:Death-qualified jury)是指在美國可以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上述的陪審團,其陪審員須具備下列資格:
1 不斷然反對判處死刑。
2 不認定所有的蓄意謀殺罪都應被判處死刑,亦即是會考慮終身監禁作為一個可能的處罰。
建立這種陪審團時,在「預先審查」期間,為了產生一個「公平公正」,考慮所有選項,包括死刑和終身監禁的陪審團,因此表達自己反對死刑,而無法或不願意拋開個人道德或情緒,以支持死刑判決的陪審員需要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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