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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33
個人很反對把共犯當主謀的判法,根本就是難以追朔主謀所衍生出便宜行事的做法,
對法官來說把過水的車手當墊背就可以馬上結案,而受害人實際上一塊錢也拿不到,
對詐騙主謀來說,給的傭金夠高,墊背車手隨時都找得到,完全不受影響,
某種程度而言,這種判法算是另類在鼓勵詐騙,主謀只要找得到人墊背就沒事
舊 2024-10-24, 06:0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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