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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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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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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sible
完整強制驅逐條件羅列如附圖所示(感謝小肥羊學長提供法條出處):

其中第二條之

第五項就是法院裁判並宣告驅逐出境。這條在移民署抓人遞解出境時並沒有發生。

第六項嫌犯雖受外國政府通緝,但外國政府似乎沒有請求協助,故本條不適用。

我認為本案唯一適用第七項,即嫌犯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者,不需要再經過法院裁判,

即可強制驅逐!


損害台灣哪個利益?

基本上說不通的 我贊成驅逐這敗類出境

但是麻煩走一下流程

他若在台灣殺人放火 那沒問題

重點是他在台灣沒有犯法被抓啊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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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25, 01:37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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