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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eeko
這句話不太妥當。
騎樓的設置起於清朝,臺灣巡撫劉銘傳組織富商投資建設新的商業區,新商區的店面建築採用相同格式設有騎樓,當時的騎樓叫做挺仔角,設置的用途是專供行人通行,這也是騎樓等於人行道的始源,只是當初沒有加以法制化,到了日據時代才頒布法令,確立騎樓屬於公共人行道的性質,一直沿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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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論產權來說,
騎樓是屋主的產權,
政府單單以一紙法令就強迫屋主開放,
然後什麼稅法措施還得要屋主去個別申請,
這不叫做強佔權益,什麼叫做強佔權益?
而且那稅法節省完全脫離現實比例,
現階段建築法規根本也沒強制得設騎樓,
更顯得搞個騎樓像白癡一樣了...
導致現在房子設計有一部分都不想設這個完全自虧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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