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6 重建莊嚴的憲法裁判機制
憲法本文原規定大法官若干人,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十七人,一九九七年修憲才將法律位階之人數提升為憲法位階,
並改為十五人,可見修憲者對大法官人數非常重視,因此明定大法官開會現有總人數是固定不變,
而將憲法訴訟法明定「現有總額」為增修憲法第五條所明定之十五人,
應符合修憲者為賦予憲法裁判的嚴肅和慎重性之意旨。
提高決議門檻,亦可收多元意見。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大法官十五人,
第四條規定其應具之資格,以具備豐富之法學學養、經歷,成績卓著為必要;
並要求任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以呈現多元意見。
如僅容許以二分之一為決議門檻,易失去意見之多元性。
憲法解釋位階等同憲法,並無制衡機制,各國在設計違憲門檻上皆以程序予以限制,以避免司法獨裁。
憲訴法修法提案,守護憲法法庭裁判的公正及多元,關鍵不是憲法法庭的癱瘓與否,
特別在一一三憲判九後朝野對立更加白熱化,建構莊嚴慎重的憲法裁判表決機制,
讓憲法法庭休養生息再出發,才是完善並落實我國多元民主人權保障法制之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