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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c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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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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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s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80034&flno=22

第 22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不要只單看22條,23條也要一起看....
第23條第二項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很多時候不是不辦,而是辦了也沒有結果

最後只能把他放在那邊,希望他不要惹事就好

更甚至於很多小單位主管、首長都是來要準備退休的,他也不想惹事
舊 2024-11-20, 07:52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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