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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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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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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見阿鳥
因為現代有更簡單的方式搞到錢

民國50年,你要詐騙誰?當金光黨能騙幾元?
我老爹當學徒,一個月薪水20元....你要騙他啥
你想搞錢,就只能偷搶了...還得挑有錢人,一般人家中現金頂多100
在那年代,有錢人也就幾戶,做了這一票就得跑了
搶劫有錢人,不殺死他,給他活路,也是給自己留條活路
結夥...那年代結夥沒那麼容易...人口不多啊

現代...誰還搶劫啊,滿街都是監視器,20年前高雄還有常有飛車搶劫,我妹被搶過
那時候也沒啥辦法,我姊夫那時就是警察了,就是輪流便衣在熱區蹲點
還有電視宣導女生騎機車不要背背包,走路要斜背背包
以前也有搶銀行,現在也很少了,一年有沒有一件?
搶銀行能搶多少?行員還偷塞練功鈔給你
去當詐騙車手不好嗎?

所以,犯罪方式的轉移.....跟時代發展有關

犯罪的模式隨者[時代的演進]+1

#42

[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1

2024-06-04 14次面交取款4720萬元 落網工人車手擔全責判全賠

台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為報酬,
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
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
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柯辯稱,蘇姓被害人交付的金錢,並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錢絕大多數已經上交,
他只收到報酬2、30萬元,他願意賠償70幾萬元。
但蘇並不同意。

台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為,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
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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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2-11, 02:01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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