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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案件要裁定羈押,需要法定羈押要件(條文中黃字),且有羈押之必要(紅字),法官才會裁准羈押。
因此單純只具備羈押要件,檢察官或法官仍可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有羈押必要,不是每件都非羈押不可。
實務上目前只有刑法271條第1項之罪的被告,幾乎不可能免於羈押外,其餘的案件都是有可能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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